第七十一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企業管理規定,對 " />

第五章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與風險管控
第七十一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企業管理規定,對客運車輛、客運駕駛員、運輸線路、運營過程等安全生產各要素和環節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七十二條 客運企業應當根據安全生產需要和特點,采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每月至少開展1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安全隱患的閉環管理和動態管理。
第七十三條 客運企業應當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登記和治理,落實整改措施、責任人和完成時限,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對于能夠立即整改的安全隱患,客運企業立即組織整改;對于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隱患,客運企業應當組織制定安全隱患治理方案,依據方案及時進行整改;對于自身不能解決的安全隱患,客運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整改。
第七十四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檔案應當包括:隱患排查治理日期,隱患排查的具體部位或場所,發現安全隱患的數量、類別和具體情況,安全隱患治理意見,參加隱患排查治理的人員及其簽字,安全隱患治理情況、復查情況、復查時間、復查人員及其簽字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檔案保存期限應不少于36個月。
第七十五條 客運企業應當每月對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隱患形成的原因、特點及規律,對多發、普發的安全隱患要深入分析,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第七十六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隱患報告制度,鼓勵企業建立有獎舉報機制,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
第七十七條 客運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安全隱患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對相關部門通報抄送的事故及違法問題應當及時落實整改。
第七十八條 客運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法規的要求積極推行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制度,及時開展安全生產風險源辨識和評估,做好風險控制。
客運企業應當每日關注運營客運線路的天氣狀況和道路通行情況,遇霧、冰凍、雨雪、自然災害等達不到車輛安全通行條件的,應當按相關規定暫停或者調整客運線路。
第六章 安全生產績效管理
第七十九條 客運企業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管理部門要求和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績效目標。安全生產績效目標應當包括: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受傷人數、百萬車公里事故起數、百萬車公里傷亡人數、安全行車公里數等。
第八十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年度考核與獎懲制度。針對年度目標,對各部門、各崗位人員進行安全績效考核,通報考核結果。
客運企業根據安全生產年終考核結果,對安全生產相關部門、崗位工作人員給予一定的獎懲。對全年無事故、無交通違法記錄、無旅客投訴的安全文明駕駛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第八十一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內部評價機制,每年至少進行1次安全生產內部評價。評價內容應當包括: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管理、客運車輛管理、生產安全監督檢查、應急響應與救援、事故處理與統計報告等安全生產制度的適宜性、充分性及有效性等。
客運企業可聘請第三方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修訂和完善安全生產制度,持續改進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本規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19日原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試行)》同時廢止。
本規范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