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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運發〔2018〕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公安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文件要求,深刻汲取重特大道路運輸事故教訓,進一步規范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交通運輸部、公安部、應急管理部堅持問題導向,立足發展實際,共同修訂了《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應急管理部
2018年4月30日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實客運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客運企業)。
第三條 客運企業是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道路交通安全和運輸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加強客運車輛技術管理和客運駕駛員等從業人員管理,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
第四條 客運企業應當接受交通運輸、公安和應急管理等部門對其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客運企業應當依法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鼓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章 安全生產基礎保障
第六條 客運企業及分支機構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安全生產領導機構應當包括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其他負責人),運輸經營、安全管理、車輛技術管理、從業人員管理、動態監控等業務負責人及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第七條 擁有20輛(含)以上客運車輛的客運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擁有20輛以下客運車輛的客運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數量原則上按照以下標準確定:對于300輛(含)以下客運車輛的,按照每30輛車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于1人;對于300輛以上客運車輛的,按照每增加100輛增加1人的標準配備。
第八條 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企業所從事的道路旅客運輸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道路運輸安全)執業資格并經屬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備。
第九條 客運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客運企業使用實習學生的,應當將實習學生納入本企業從業人員統一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以客運企業自主培訓為主,也可委托、聘請具備對外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業務的機構或其他客運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初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少于12學時。
第十條 客運企業應當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安全例會。
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1次,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安排部署階段性安全生產工作。安全例會至少每月召開1次,通報和布置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擁有20輛(含)以下客運車輛的客運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可與安全例會一并召開。
客運企業發生造成人員死亡、3人(含)以上重傷、惡劣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或安全例會進行分析和通報。
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安全例會應當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建檔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6個月。
第十一條 客運企業應當保障安全生產投入,依據有關規定,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1.5%的比例提取、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建立獨立的臺賬,專款專用。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一)完善、改造、維護安全運營設施和設備支出;
(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視頻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升級改造,以及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視頻監控裝置的購置、安裝和使用等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開展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安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咨詢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安全獎勵等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二條 客運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工傷保險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十三條 鼓勵客運企業積極探索、完善安全統籌行業互助形式,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